全国打击非法载运、买卖砂石专项行动开始
各地海事严查江砂、河砂、湖砂、海砂港建费
近期,海事局发现有不法分子采取伪造港口建设费收费印章、利用空白收费单据等手段逃避对采运砂船的监管,以达到非法载运、买卖砂石的目的。
为打击此类情况,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开展直属海事系统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江砂、河砂、湖砂、海砂等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
目前,稽查专项行动已在全国各地展开!
【专项稽查范围】
进出港的江砂、河砂、湖砂、海砂等货物(简称砂类货物)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线索或群众举报的疑似砂类货物。
【专项稽查内容】
执法人员将对货物种类、船舶载运清单、货物信息报送、港口建设费发票、船舶进出港报告等进行现场核查,对砂类货物装卸作业船舶的电子舱单录入的及时性、录入的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的正确性、电子舱单与纸质单证的一致性情况开展稽查。
在加大对船舶载运货物舱单录入情况的同时,全国海事还将加大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情况以及港口建设费业务用章单据管理情况的稽查力度。
【法律法規】
1、《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
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2、《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
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或者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來源:中國砂石協會
二0一九年四月六日